安全隐患整改规定一、单位对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安全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安全设施,切断设施电源的;8、违章使用电气设施和其他机械、压力容器设施的;9、违章进行电气安装的;10、防盗、防爆、防抢设施和工作不到位的;11、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当事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如不能确保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工整改。四、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或者人员应将其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五、对安全隐患不予重视,迟迟不改或抵制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