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因环境风险问题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更是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以四川什邡事件为例,分析了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过程及对策思考,并阐述了科学发展观对预防和解决此类事件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一些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内。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而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推进,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还将进一步突出。其中,环境风险类群体事件尤为引人注目,因为一个地区的环境一旦受到严重污染,这里的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无法生存。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许多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得以上马,这就成为发生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科学发展观所具有的巨大的指导意义得以显现。党和政府必须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的同时更要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不能舍本逐末,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又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后代的利益。
一、四川什邡事件的起因与过程
什邡市为四川省德阳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综合实力连续7年排名四川省第二位,素有“川西明珠”之称。6月29日上午10时,什邡招商引资项目“四川宏达集团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举行。官方称这一举措将会增加就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6月30日,有少数民众在什邡市政府前聚集,反对钼铜项目的上马。7月1日,在什邡市的亭江东路、亭江西路、小花园街、竹园北路等什邡市中心地带,有大量群众聚集。有不少民众手持条幅,高呼口号,表达对钼铜项目的不满。随后,当地派出警察和武警官兵维稳,并引发了警民冲突,导致人员受伤。7月3日,什邡官方表示将停止建设钼铜项目。同日,什邡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7月4日,什邡官方称,事件已经平息,政府逮捕了涉事人员27人,不少群众仍不肯撤离,并高呼“放人”等口号。7月5日,事件已平息,店铺开始正常营业。至此,什邡事件以政府终止钼铜项目而得以平息。
由此可见,什邡事件的起因是民众担心“宏达集团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的上马给现居环境带来严重破坏。据此,我们可以将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概括为群众对未来某种可能的环境风险的感知,这种感知促使民众聚集起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有一个人数由少到多的过程,持续几天时间。人们聚集在政府门口或者在街道游行进行抗议,严重者甚至产生打砸抢烧等行为,进而引发暴力冲突。事件往往结束于环境风险类项目的终止。
二、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影响
(一)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学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公民等不同的群体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不同,定义自然也就不同。于建嵘先生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1]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方面有所不足,故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定数量的民众由于利益受损或者政府处理矛盾不当而聚集起来,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但我们不可以直接将这个定义用来分析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因为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类,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什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事件参与人达到一定数量。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5人以上应是一个可以算作群体性事件的最低标准。什邡事件中,仅被逮捕的涉事人员就达到27人,聚集游行的群众更是不计其数。第二,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并没有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害,而是对未来的某种环境风险有所感知,为防止生产生活环境被破坏而进行的集体性行动。什邡事件中,钼铜项目在事件发生的前一天才刚刚举行了开工典礼,可见群众是因为预知到钼铜项目的危害性而进行了集体的抗议活动。第三,这些事件所进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1]。在什邡事件中,少数市民情绪激动,强行冲破警戒线,进入市委机关,砸毁一楼大厅8扇橱窗玻璃、3个宣传栏,4个宣传展板。据此情况,3日上午9时许,“活力什邡”微博发布《什邡市公安局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通告表示,凡正在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和其他方式煽动、策划或者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第四,这些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什邡事件持续了近一周,许多店面因此关门停业,严重影响了日常的生产生活。发生的严重的警民冲突更是造成了多人受伤以及大量物资损毁,这对社会管治秩序产生了极大妨害。可见,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在参与人数量、活动合法性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与传统群体性事件是相同的。但在事件产生的原因方面,它主要是由于群众对未来可能造成环境风险的感知而引起的,并不是参与者在遭受到某种损失后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因此,笔者认为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因对未来某种可能的环境风险的感知,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广泛性,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由于现代交通及通信日益发达,信息传递迅速,这就使事件的扩展蔓延十分迅速,且事件中往往有一些不法分子煽风点火,利用广大群众,促使群体性事件在短时间内大爆发,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1、对社会政治秩序的影响
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同传统群体性事件一样,往往对公共管理秩序的平衡性有极大的冲击,导致群众和政府的对立情绪泛滥,削弱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丢失具有严重的后果,这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有极大危害。
2、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一方面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什邡事件中被损害的公物;另一方面,大量群众走上街头游行,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大危害。
3、对群众心理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行为往往会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恐慌,使人们缺乏安全感。更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在群体性事件中煽风点火,宣扬一些错误的、违背主流价值观的理论,造成社会不稳的气氛,加重群众的恐慌心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应对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党将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表明科学发展观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发展才是好的发展。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发展既要包括经济发展,也要包括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的环境评估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什邡事件中,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不顾钼铜项目的环境风险而急于上马,是违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的。党和政府在上马环境风险类项目时,应该注重全面发展的观念,既要追求经济的发展,也要追求社会的发展,注重生态的平衡;应该遵守协调发展的观念,促进经济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遵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所以,在上马重大项目之前,应该有充分的评估活动,认真地对其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这样的评估机制,切实做到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项目不批,环境标准不达标的项目不批。
其次,以人为本,畅通政府部门、项目单位与群众的沟通渠道。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构建民意表达的渠道,一方面,在科学评估项目之后将评估结果以百姓看得懂的方式传达给百姓。另一当面,畅通的沟通渠道是民众反映自身诉求的保障,党和政府必须时时刻刻紧密联系群众,才能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什邡事件中,如果在事件发生前人民拥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并且政府部门在上马项目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想必这次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再次,统筹兼顾,立法保障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党和政府应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更要注意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决策之前,要认真审查政策可能带来的效应,对政策进行效果评估,不能只看到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要看其是否会损害民众利益,是否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当前很多地方政府急于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顾自然环境的保护,我认为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监督制约政府部门上马环境风险类项目是个不错的方法。党和政府应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之,环境风险类群体性事件是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同的类似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与此同时民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也不断增强。这样在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及安全问题之间的决断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党和政府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人为本,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