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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留下的法治遗产

高三素材
2017-07-13

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萌芽于对专业素养的深耕和对职业伦理的自觉 上周三,上海一位优秀的法官离开了我们,按中国人的传统风俗来算,昨天已是他的“头七”。7天以来,不分南北,无论上下,法官、律师、教授、学生……整个中国法律界都在惋惜他写下《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深厚学养,回忆他维护律师职业尊严时发出的不懈呼声,谈论他殚精竭虑操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忍辱负重。 如果谙熟中国法律职业发展的个中曲折就自然心下明白,邹碧华身后的哀荣不仅仅是业界向其本人的集体致敬,也是各种法治力量一次不同寻常的和解。尽管分享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法治信仰,可这些年法庭之上法官与律师常常势若水火,学院内外理论与实践往往形同陌路,偏见与隔阂深埋在缺乏信任的互相鄙夷中,这种法律职业的四分五裂让人痛心疾首。但是,邹碧华的突然离世,却像是触动了联系着各种法治力量共同的神经,自发地融合成了不多见的同声共鸣。 为什么我们在邹碧华身上求得了最大公约数? 成熟的法治期待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它从来不是脱胎自华丽空洞的概念,却萌芽于对专业素养的深耕和对职业伦理的自觉。 多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律职业的社会形象常常被污名化,个中缘由难以回避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化之路上的跌跌撞撞。职业化如若效果不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就参差不齐,结果将导致即使一批批法律人怀抱着法治理想进入这个行业,却会面临“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命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众人眼中,邹碧华的学识、胸怀、视野和对司法的热情,吻合了人们对成熟法治里一个职业法律人纯粹品格的企盼,他们对邹碧华的致敬也是对自己心中法治的重新确信。 而对于业界来说,这次共同体意识的意外动员,更要归功于邹碧华站在整体的高度与个别陈见拉开距离,由此弥合分歧、达成和解。他清醒地认识到各种法治力量都是为公众输送公平正义的平等一环,唯有珍视这种相生相存的价值纽带,才凝聚起法律职业最大共识、重拾社会对司法权威应有尊重、赢得人民群众对法治未来的真诚信仰。正如他自己曾在一篇博文中写道:“当法官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起一种信赖的气氛。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 然而,邹碧华的难能可贵,恰恰反衬出现实中这种职业品格其实并未普遍建立起来。因此,所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当邹碧华成为一座为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仰望的高峰时,他所留下的法治遗产,他在无数人心中种下的法治想象,却让我们无法仅仅满足于停留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复查聂树斌案:正义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席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这一天,最高法此举无疑将重重地载入中国司法发展的史册,也必然会在中国捍卫司法公正的进程中竖立起一座里程碑。 ……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极为引人瞩目的聂树斌案,如果最终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如果最终不能公布一个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结果,中国的司法将无法托起全体公民的信赖。反过来,聂案进入异地复查阶段,尽管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但已经激发了许多失望者的期盼。三年前,南都社论曾经将再审聂树斌案,喻为中国司法面临的自救之役;三年后,最高法指定异地复查,也许可以被看做是中国司法一种迟来的自救。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它只会迟到”,但愿这句出自法官休尼特的脍炙人口的名言,最终能在聂树斌案上得到实现。 社科院学者:不应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 中国社科院学者房宁认为,不应妖魔化“人治”,神化“法治”。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好比汽车大还是司机大。人治就是一个经验性的治理,法治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治理。法治不是一个点,不是一个线,而是一个可能性的空间,那么在这个空间中就是人治。 法治不是终点 …… 在中国,和法治建设一样热闹的是关于法治的思想论争。这个论争主要在“要不要法治”和“要什么样的法治”两个层面上发生,但是在这两个层面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不论在官方还是在学界,或是在普通民众的理解中,这两个层面都还处于毛坯状态。 我的上述分析角度,是受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於兴中最近出版的《法治东西》一书所启发。这本书提出了被很多人忽略的关于法治的第三个层面的问题—“除了法治我们还应该要什么”。这本书有宏大的思想关怀,构建的是关于多维文明秩序的宏大理论,提出了一个超越法治的理想社会图景。 为什么除了法治我们还需要其他力量?於兴中在书中写道:“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 我在这里只用於兴中的理论来分析上述这件生活琐事。当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时,我们诉诸的终极因素是什么?除了计较功利得失的法治理性之外,还有讲究个人德行、素养、友爱等修为的心性,还有注重虔诚、悲悯和宽容等属于宗教领域的灵性。这些构成了每个人内心的秉性结构。我们在何时何地何事上愿意诉诸哪一种秉性,这对每个人能够获得怎样的人生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在很多问题上,我们面临着“法治或其他”的选择。按照我对《法治东西》的理解,只有在“人生必需”的意义上,我们才应该首先诉诸法治。这些必需包括构成人的生存和尊严的基本要素,在法律上往往表述为人的各种基本权利,但对于不构成人生必需或是人生必需中属于无关紧要的内容,我们可以甚至应该从其他角度来考虑。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我在谈“法治或其他”之时,这种选择只限于普通个体。对公权力而言,除了选择法治别无旁路,因为在不受法治约束的公权力之下,没有人的“人生必需”是安全的。(叶竹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