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要按照国家、省职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目前“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创新求变、攻坚克难,推进职业教育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认真落实招生任务
今年各地中,已由各地发展规划部门列入当地教育发展年度,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推动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发展;建立输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实行分层承包、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分别是校级、班级输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升学指导和计划落实的任务。各地及输送学生数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中职招生情况和职普比例情况今年继续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的督导考核范畴。
二、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承担起统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可实行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卫生类学校和具有颁发幼儿教师资格资质的幼教类学校录取要向省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要继续加大联合办学力度,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办学,积极与企业进行“订单培养”或“企业冠名班”办学;与企业联办应就学生实训、顶岗实习、就业等方面双方责任签订联办协议。实行校校联合办学的,合作双方必须是具备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中职学校,并明确学籍上报注册责任、转学时间等内容。
三、实行年审制度,规范招生行为
(一)实行年审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坚持对所实行年审制度;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对具有招生资质的各类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凡是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限制或停止其招生。已经停止招生的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招生。今年继续实行招生录取期间定期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的制度。
(二)发挥优质资源辐射作用,鼓励优质学校跨区域招生
已经获得过中央、省财政支持的学校、列入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的学校在招生政策上各地要予以倾斜,避免地方保护和招生封锁,确保优质学校能够跨地区招生,其它学校也要实现跨区域招生。
(三)严格招生纪律,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在招生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坚决杜绝招生学校虚假不实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招生的监管,及时纠正学校招生不规范行为,严把学籍管理关,坚决杜绝虚假注册等现象。各学校招生前须将本校招生简章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否则将不予注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职业教育形势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国家资助等优惠政策,引导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选择接受职业教育。各地要对近年来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